2020年2月初一天晚上,赵某与几个朋友在定远某火锅店就餐,期间,赵某在上厕所时,因厕所门口湿滑导致摔倒,并造成脚踝处骨折。事发后,赵某就相关赔偿事宜与火锅店老板协商多次未果,双方一直争执不下。2021年底,赵某一纸诉状将火锅店诉至定远法院。
调解现场

“如果不是你家火锅店厕所门口有水,我这么大一个人走路能摔倒吗?”调解室里,赵某一想到本来开开心心吃个火锅,结果火锅没吃明白,反而把脚踝摔骨折,就憋不住心中的火气。最让赵某气不过的还有火锅店老板邓某的态度,邓某压根不认为自己在这起事故中有什么过错,甚至觉得赵某在无理取闹。
“邓某,你设身处地的想想,如果你是赵某,你遇到了与他同样的事情,你会不会生气?”“作为火锅店的经营者,你是有义务保障顾客安全的,你明白吗?” 作为该案的承办法官,调解室内,胡成刚法官待双方均将心中的火气发泄完平息后,才逐步展开协调工作。
“胡法官,我是做生意的人,不想因为这件事耽误太多时间,加上赵某也确实在我的店里受伤,我愿意补偿3000元医药费。”最终,经过两轮协商,双方各让一步,达成了一致调解意见。
以案释法: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,从事住宿、餐饮、娱乐等经营活动,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,应承担赔偿责任。本案中,邓某作为火锅店经营者,未对可能涉险区域做好安全提示,因疏忽导致赵某遭受损害,应当对赵某受伤承担相应赔偿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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